联系人: 陈经理 手机:13905265723 邮箱:625296555@qq.com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东江路1号-河豚庄园
河豚鱼有毒,河豚鱼干也有毒吗?8月31日上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作出终审判决,被诉处罚决定认定案涉河豚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沈某向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其从乐天玛特海安店购买河豚鱼干食用后中毒,要求查处。当日,该局予以立案。
乐天玛特海安店向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从南通北渔人和水产有限公司、南通洋口港实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进销货清单,包括养殖河豚鱼干的数量、价格。
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听证的基础上,认为“河豚鱼因含有河豚毒素,所以河豚鱼干也有毒”,乐天玛特海安店销售河豚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乐天玛特海安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万元。
两家河豚鱼干生产企业不服,认为处罚依据不当,向如东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权利告知、组织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等程序,且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渔人和公司及洋口港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河豚鱼有毒,但并不能由此推断河豚鱼干属有毒有害食品。
众所周知,河豚鱼含有河豚毒素,但只要加工得当,完全可以实现河豚鱼干无害的可能,日常生活中食用河豚鱼干的普遍性也足以证明。
本案中,被告亦未能提出鉴定结论以证明案涉河豚鱼干属有毒有害食品。
南通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被告所作上述处罚决定。